酒店税务稽查及配套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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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适用税率 | 业务类别 | 适用税率 |
(1)洗衣 |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 | ||
(2)商品部销售收入 |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 | ||
(3)电话费收入 |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 | ||
(4)销售避孕用具 | (8)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服务收入 |
【答案】
业务类别 | 适用税率 | 业务类别 | 适用税率 |
(1)洗衣 | 6% |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 | 10% |
(2)商品部销售收入 | 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 |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 | 10%(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
(3)电话费收入 | 10% |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 | 6% |
(4)销售避孕用具 | 免征增值税。 | (8)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服务收入 | 6% |
二、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所给材料,分析该酒店各税种检查的重点和发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答案】
(一)增值税
1.是否错误使用税率造成少缴税款。酒店是否将适用16%(2018年5月1日前17%)税率的特产按照住宿6%税率开具发票。
2.在传统节日销售月饼、元宵等时令食品时,是否适用税率错误。如果是自行加工的适用餐饮业6%税率,如果是外购的代加工月饼是否按照16%(2018年5月1日前17%)税率缴纳增值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可能确认不及时。酒店与长期合作客户,常常年底一次结算账款。按照税法规定,如有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的,以合同约定时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没有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的,以实际消费时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个人承包经营娱乐场所容易产生纳税义务不清的问题。如果是个人向酒店承包卡拉OK厅、桑拿足浴缴纳承包费,在酒店与承包人的承包协议中对税款相关事宜未作明确规定时,酒店应对卡拉OK厅、桑拿足浴的经营成果负有纳税义务,如果承包协议已明确写明由承包者承担税费,应由承包者缴纳增值税。
5.是否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增值税,冠名费应按照特许使用权10%(2018年5月1日前11%)税率,管理费按照劳务6%税率缴纳。
(二)消费税
1.酒店商品部,是否存在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未按照财税﹝1994﹞95号、财税﹝2001﹞176号、财税﹝2003﹞86号文件规定,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而未缴纳的情况。
2.商品部分为自营和外包两种经营方式,采取自营方式的,应检查酒店是否进行了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并在销售的同时计征消费税;采取外包方式的,应要求酒店提供租赁合同及承包方相关证照复印件,并以此为基础检查承包方是否进行了消费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是否就冠名费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境外股东是否就管理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酒店是否少计应税收入。公司管理人员在本酒店请客签单、投资方客户在酒店入住消费、外单位员工在本单位食堂用餐及其他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否存在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问题。
3.是否有不合规票据税前扣除。酒店为了节约采购成本,在非正规的市场购买物品,取得不合规票据的可能性较大,是否存在以收据入账、或以虚假发票入账的情况。
4.是否在工资、福利费、保险费扣除方面存在漏洞。
一要关注是否虚列工资。住宿行业从业人员流动频繁,应注意企业可能存在虚列工资、虚增人员多计成本、已计提未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等问题。
二要关注企业是否将相关费用足额计入福利费。由于酒店行业的特殊性,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餐厅用餐,员工餐费应计入福利费,应关注是否计入福利费并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
三要关注保险费扣除是否合法。税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包括外籍管理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此部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佣金支出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酒店通过有中介资质的网络订房单位(如携程、艺龙等网站)为其提供客源,同时按比例支付销售佣金。对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房产税
1.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是否错误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未将其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酒店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与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是否记入房产原值计税。酒店是否将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从房产原值中剥离,减少房产计税金额。
3.出租的房产在停租期间是否按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酒店出租的卡拉OK厅、桑拿足浴等,因整顿或者装修等停业几个月,酒店是否以没有租金收入为由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对酒店的装修改造合同、客房的长期出租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以及发放各种实物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酒店管理公司的外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列为个人所得税核实重点。重点关注企业发放年终奖或提成奖金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将一些额外补助单独制表,领取人签字。应合并计算当月所有收入,核实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七)发票管理
酒店销售当地特产如开具“住宿”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应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一策一练,作者:鱼游税海